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《注册业务伙伴机构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10年第10号) 资质条件: 基本条件: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住所符合国家规定 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专业人员条件: 拥有5名以上取得注册协同伙伴资格的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,无违法记录 业务能力条件: 具备工商登记、税务登记、知识产权登记等合作伙伴业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,并可与工商登记、税务登记等相关政府部门联网 四、资金保障条件: 拥有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业务保障金 业务保障金应存放在经商务部认可的银行 申请流程: 提出申请: 向商务部指定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材料。 受理审查: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,对材料进行审查,并进行现场核查。 审批发证: 审查合格后,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颁发《注册协同伙伴机构执业证书》。 4. 备案公示: 注册合作伙伴公司需在商务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进行备案并公示。 其他注意事项: 注册业务伙伴公司不得从事非合作伙伴业务 注册业务伙伴公司须每年进行年检,年检不合格的,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违反《注册合作伙伴机构管理办法》的,将受到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的,将被吊销执业证书